1)將實行“新能源+儲能”一體化開發模式。新建新能源項目,儲能容量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量的10%,儲能時長2小 時以上。對儲能配比高、時間長的一體化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2)實行"水電+新能源+儲能”協同發展模式。新建、新投 運水電站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儲能系統,使新增水電與新能源、儲 能容量配比達到1 ∶2 ∶0.2,實現就地平衡。
3)優先保障消納。電網企業要與儲能電站企業簽訂并網調度 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確保"新能源+ 儲能” 、"水電+ 新能源+ 儲 能”項目和獨立儲能電站優先接入、優先調度、優先消納、優先 外送,保證儲能設施利用小時數不低于540小時。
4)對"新能源+儲能” 、"水電+新能源 + 儲能”項目中自發自儲設施所發售的省內電網電量,給予每千瓦時0.10元運營補貼(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使用本省產儲能 電池 60%以上的項目,在上述補貼基礎上,再增加每千瓦時0.05 元補貼),具體電量由新能源企業與電網企業共同認定,具備條件 的可由電網企業抄表計量,電量結算按月報省能源局備案。
5)明確補貼范圍和期限 。補貼對象為2021、2022 年投產的電化學儲能項目 ,由電網企業每月按電量及時足額結算,補貼資金納入電網企業第二監管周期輸配 電價降價預留資金統籌解決,補貼時限暫定為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3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