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段劃分
1)全年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00-24:00.
2)每年1月、7月、8月、12 月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其中,7月、8月尖峰時段為 20:00-24:00;1月、12月尖峰時段為18:00-22:00.
2、浮動比例
1)工商業用電用戶。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費不參與浮動。
高峰、平段、低谷浮動電價比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
2)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
用電價格由平段電價和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構成,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按0.07元/千瓦時標準執行。
3)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農業生產用電用戶。平段電價 為目錄銷售電價,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浮動比例與工 商業用電一致,目錄銷售電價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 動。
3、執行范圍
1)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鄉供水企業 生產、廣播電視和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 監測臺(站)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用電容量100千伏安 (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2)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適宜錯峰 用電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
3)污水處理廠、醫院、農業生產用電用戶、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 瓦)以下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
以上選擇確認后保持一年不變,除新裝用戶外均為次月生效; 用戶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按原方式計費。
文件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