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指國家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能源發展戰略及規劃,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電力消費規定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簡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簡稱“非水電配額”)。
其中,滿足總量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滿足非水電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風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主體包括: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力公司、各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地方電網企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含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運營企業)、獨立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及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全部用電量由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滿足的無需承擔配額義務)。
此外,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以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省級行政區域配額完成情況的報告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的總體完成情況監管報告,結合信息平臺的監測信息,對各省級行政區域、電網企業經營區完成配額情況進行核算,并對配額義務主體完成情況進行抽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