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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銷售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力產品由電網開票!

            核心提示: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2014年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其自己而不是發電戶開具普通發票。
               稅務總局:銷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購買方開票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2014年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其自己而不是發電戶開具普通發票,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以減輕發電戶的辦稅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醫院、學校、黨政機關、居民社區等各類業戶,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利用太陽能發電。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綜合利用,發電戶可以將自用剩余后的電力產品銷售給電網公司所屬企業。
              
              據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銷售分布式發電余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大部分發電戶每月銷售電力產品收入僅有數百到數千元,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按照現行政策,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該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給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月銷售超過2萬元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要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光伏發電產品銷售結算不夠方便。
              
              為了減輕發電戶辦稅負擔,便于購銷雙方結算,助推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稅務總局明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并詳細登記發電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即按3%的征收率計算)、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將發電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二、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三、本公告所稱發電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現將小微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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