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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銷售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力產品由電網開票

            核心提示: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2014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2014年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其自己而不是發電戶開具普通發票,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以減輕發電戶的辦稅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醫院、學校、黨政機關、居民社區等各類業戶,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利用太陽能發電。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綜合利用,發電戶可以將自用剩余后的電力產品銷售給電網公司所屬企業。
              
              據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銷售分布式發電余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大部分發電戶每月銷售電力產品收入僅有數百到數千元,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按照現行政策,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該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給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月銷售超過2萬元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要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光伏發電產品銷售結算不夠方便。
              
              為了減輕發電戶辦稅負擔,便于購銷雙方結算,助推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稅務總局明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并詳細登記發電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即按3%的征收率計算)、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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