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指出,為促進太陽能熱發電產業發展,示范項目業主可對相關示范建設內容進行適當調整,相關調整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股權結構變更需維持絕對控股方不變;二是建設場址變更范圍位于同一縣域范圍內;三是儲換熱介質和技術參數調整需保證系統性能優化;四是相關企業協商一致的,可調整技術集成商;五是其他示范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
通知要求,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光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有關情況的通報》,對主動退出的太陽能熱發示范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配合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對逾期未報送建設承諾的示范項目,取消項目示范資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承諾繼續建設的示范項目投資企業,須按照通報中明確的計劃開工時間和計劃投產時間,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工程質量要求,確保示范項目建成投產。對于未按明確時限開工或投運的項目投資企業,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或限制參與后續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