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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負與優先權并舉 管理層優化可再生能源存量市場

            核心提示:相隔一日,緊隨“嚴控”新增規模的重磅消息之后,國家能源局再發《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減輕可再生能源企業經營負擔。
               相隔一日,緊隨“嚴控”新增規模的重磅消息之后,國家能源局再發《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減輕可再生能源企業經營負擔。
              
              由此,國家能源局2018年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脈絡,逐漸清晰。
              
              簡單來看可歸納為,多管齊下,控制增量市場速度,改善存量市場環境。
              
              而從更高的層面來看,近兩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的諸多政策,可謂環環相扣,均指向了清潔能源優先發電權、優先購電權制度的落實。同時,也間接促進了消費優先權在一定程度上的實現。
              
              自此,三年前新能源司副司長梁志鵬關于“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必須擁有的’三個優先權’”的實施路徑,似乎也日漸清晰起來。
             
              減負與優先權并舉 管理層優化可再生能源存量市場
             
              是時,梁志鵬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只有發電優先權是不夠的,必須在規劃階段樹立優先發展權,在能源消費中確立消費優先權。
              
              近年來,可再生能源發展迅猛,發展優先已逐漸成為社會各界共識。
              
              但與此同時,隨著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的快速擴大,加之電力普遍過剩,矛盾和問題也日漸突出。其中首當其沖的,就是限電限發和補貼拖欠。
              
              甚至有能源專家認為,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第一難題就是限電,補貼問題尚在其次。
              
              從2016年以來的政策來看,無論是保障性收購,還是優先購電權,再或者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其著力點,無疑都是針對限電難題。
              
              2016年3月28日,國家發改委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提出,電網企業應優先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計劃和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合同,保障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享有最高優先調度等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項目向優先級較低的發電項目支付費用的方式實現優先發電。
              
              同年底,國家發改委在“制定2017優先發電權優先購電權計劃,做好供需預測”的通知中進一步要求,2017年起建立優先發電權計劃、優先購電權計劃報告制度,保障清潔能源發電、調節性電源發電優先上網。
              
              而在此次“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家能源局則再次明確,將利用暫停安排當地年度風電、光伏發電建設指標的措施,對未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的地方予以懲戒。
              
              這一舉措,在配額制即將出臺的背景下,對地方政府而言無疑也更具約束力。
              
              今年3月23日下發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考核責任主體分為行政單位和市場主體。
              
              其中,行政單位主要指負責制定和落實當地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的地方政府;市場主體則包括省級電力公司、地方電網企業、其他配售電企業、自備電廠及直購電用戶等,將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未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首先被問責的,將是地方政府。
              
              而意見稿同時還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將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非水電配額)。
              
              很顯然,非水電配額的單獨設立,正是為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難題。
              
              有分析人士進一步認為,配額制的實施,還將促進省間可再生能源交易通道的打通,這使得可再生能源電力獲得一定程度上的優先消費權。
              
              “在此基礎上,如果實施細則能夠從制度和利益上向可再生能源消費者進一步傾斜,比如稅收優惠等,則市場會主動優先消費可再生能源。”
              
              不過,也正如太陽能發電網記者張廣明在2016年舊文《如何坐實“優先發電權”?》中所言,“落實優先發電權的障礙,看起來有一大堆,既包括技術上需要配套的電網的條件,也包括利益上需要協調的調峰以及地方之間的關系等。”
              
              近兩年過去,優先發電權的落實情況雖有改觀,但許多障礙似乎也依然存在
              
              上述分析人士認為,相比政策體系的完善和環環相扣,一些關鍵問題如何落實,是否能明確落實路徑,或許更為重要。
              
              “有些政策的確很好,看起來也很完善,但似乎對實際執行環境考慮得還是不夠周全。如果能調動其他相關部門的積極性一起來推動,可能更利于執行。”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健康發展,有賴于“三權”的進一步落實。顯然,這需要更多相關部門的積極參與和協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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