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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齊監管短板 光伏扶貧亂象有望解決

            核心提示:近日,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印發《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
               近日,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印發《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在此之前,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對“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工程監管的緊急通知》,對山西光伏扶貧出現的問題予以緊急監管,并要求相關市縣進行書面說明。

              補齊監管短板 光伏扶貧亂象有望解決
             
              那么光伏扶貧電站存在哪些發展亂象?如何規范發展?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出臺《辦法》,意在通過加強監管,整治光伏扶貧亂象,規范我國光伏扶貧市場的發展,讓農戶真正享受光伏扶貧帶來的收益。
              
              亂象叢生
              
              眾所周知,光伏扶貧工程是我國獨創的產業扶貧模式,將光伏發電與扶貧工作相結合,走出一條精準扶貧與擴大光伏市場相互協調發展的新路子。目前尚處于探索發展期,在不斷深入推進的過程中,一些地區的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暴露出的諸多問題也日益突出。
              
              4月4日,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大對“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工程監管的緊急通知》指出,該省光伏扶貧建設過程中暴露出“招標價格存在虛高、承建主體實力不強、產品選用過于繁雜”等問題。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光伏扶貧亂象不止發生在山西,其他地區也存在諸多亂象。如今年3月,河南省發改委也指出該省光伏扶貧電站在建設過程中存在“部分地區建設進度較慢、部分地區未嚴格落實政府全額出資責任、部分地區存在超規模超范圍建設”等問題。
              
              該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光伏扶貧電站大致存在使用低質量光伏設備、優質企業參與度低、低價中標、后期運維不到位等諸多亂象,這導致部分光伏扶貧電站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使貧困戶利益受損。“建設扶貧電站的地區大多數是貧困縣,需要考慮建設資金從哪里來。雖然國家扶貧辦等部門解決了部分資金,但是大部分資金沒辦法得到解決,這就會導致一些地區存在低價中標、后期運維不足的問題。同時,政府資金又不能及時到位,企業墊資建設光伏電站成本負擔過高。”
              
              “目前,光伏扶貧尚處于探索發展,各地在建設中出現一些亂象,是此次《辦法》出臺的初衷。”在中國光伏行業協會副秘書長劉譯陽看來,“個別地方政府操作不規范,會提出由企業墊資建設、出資建設等不合理要求,帶來低價中標、超高價中標等一些行業亂象。比如,一些資質比較好的企業拿到的電站項目就比較少,資質比較差的企業反而會獲得電站項目比較多,一些地區出現每個村中標企業都不同的現象,不能產生規模效應,不能讓貧困村和貧困戶真正受益。同時,這些企業不負責后期運維,從長遠看損害了光伏扶貧事業。”
              
              補齊監管短板
              
              各地光伏扶貧電站在發展過程中暴露的諸多亂象,主要原因在于針對光伏扶貧市場的監管存在短板。劉譯陽表示,光伏扶貧作為新的業態,在發展初期出現一些亂象不可避免,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及時下發《辦法》用以解決這些亂象。即,“通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強化事中事后的監管,直擊光伏扶貧在探索發展中的亂象和痛點。”
              
              《辦法》提出,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的可能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和社會捐贈資金。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這是此次《辦法》中最大的亮點,也是利好消息。”劉譯陽表示,《辦法》明確規定所有的村級扶貧電站都由政府出資建設完成,而且不允許貸款,“這相當于把一個硬任務下放到了地方政府手中,要讓地方政府承擔起光伏扶貧開發建設的主體責任。”
              
              劉譯陽進一步解釋道:“以前企業既要墊資還要建設,把企業的成本和利潤壓得很低,建好后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賺錢;現在政府全額投資,企業只負責建設,并且扶貧是有任務和時間限定的,這樣也使得地方政府拿出專項資金來發展光伏扶貧電站。”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也表示,明確政府出資建設,釋放了一個積極的信號,給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該企業干的事企業干,該是政府干的事政府干,大家各司其職,既保證了企業應得的利潤,也保障了扶貧電站的質量及后期運維,低價中標等亂象自然消失。”
              
              同時,《辦法》提出,光伏扶貧電站由縣級政府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鼓勵采用設計施工采購(EPC)總承包方式統一開展縣域內村級電站建設。
              
              此外,《辦法》還提出,村級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劉譯陽表示,這些舉措意在規范光伏扶貧電站的發展,如《辦法》明確規定以后國家指導的光伏扶貧電站只能建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不能集中式,給企業發出了明確信號;通過規范發展,激發更多的優質企業進入光伏扶貧市場,比如電站建設、后期運維可以由企業承擔。
              
              然而,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對此也有所擔憂,該《辦法》的出發點是好的,最終落實還需看市場反應。如《辦法》提出,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一季度前發放到位。“這是很難解決的。因為財政部并未參與聯合發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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