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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業不能全額上網《分布式光伏管理辦法》最新意見公布

            核心提示:近日,國家能源局相關部門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一線企業傳達了最新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據悉將根據各方反饋以及討論,繼續向更優的管理條例邁進。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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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能源局相關部門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一線企業傳達了最新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據悉將根據各方反饋以及討論,繼續向更優的管理條例邁進。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要點: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納入國家光伏發電規模管理,由各?。▍^、市)實施規模管理。各省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發改、國土、環保、規劃、價格等部門和電網企業,根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狀況、市場環境監測結果,以及太陽能資源、電網接入、市場消納等條件,制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包括五年發展規劃、開發規模、年度建設規模、開發布局等,同時結合發展實際及時滾動修編。
              
              2、工商業分布式不能選擇全額上網。除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模式外,其余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可選擇“全部自用”“自用為主、余電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兩種運營模式;如余電上網電量超過50%,上網功率超出其備案容量50%部分的電量按基礎電價結算,不再支付補貼。鼓勵上述上網電量參與市場化交易或碳市場等機制,通過市場方式提高經濟性。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應采用“全部自用”的運營模式。
              
              3、享受電量補貼政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負責向項目單位(含個人)按月足額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應優先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劃,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享受電量補貼政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后,由電網企業按規定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上報項目補貼資格申請。
              
              4、鼓勵各級地方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優先支持低于國家補貼標準的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
              
              5、禁止轉讓分布式光伏路條。以自主投資開發為目的,禁止轉讓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項目投產前,不得擅自變更投資方、投資比例以及將項目轉讓其他投資企業。
              
              6、某地區如處于紅色監測預警時期,不應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處于橙色監測預警時期,不應超過上年度建設規模的一半,連續橙色和綠色變橙色時按紅色執行;
              
              7、屋頂使用或租用協議,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8、電網企業為戶用光伏發電系統提供代辦業務和配套計量裝置,在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并網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并配合提供項目交易模式咨詢服務。
              
              9、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監理等工作應根據項目特征由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10、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備案和未依法落實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
              
              11、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電量交易模式配合做好計量和結算,并根據交易模式與項目單位(含個人)簽訂購售電合同或過網費協議等契約,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購買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工作;
              
              12、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各種方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13、因電力接網送出、消納收購原因和項目投資企業自身原因影響項目發電的,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分別由電網企業和項目投資企業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后果。
              
              14、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備案和未依法落實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
              
              15、盡可能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全額消納,保障系統安全運行;
              
              16、鼓勵探索智能微電網等先進技術來實現局部電網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比例應用;
              
              17、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和融資需求,提供優惠貸款并采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融資機制。
              
              此外,該征求意見稿還就分布式光伏的定義做出了詳細說明: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自發自用或少量余電就近利用,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在戶用側分散式開發的小型光伏發電系統,主要包括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和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
              
              1.自用為主、余電可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且單點并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在居民固定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由業主自建的不超過50千瓦的戶用光伏發電系統,以及在固定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安裝的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系統。
              
              2.全部自發自用、總裝機容量大于6兆瓦但不超過20兆瓦的小型光伏電站。
              
              該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外,2013年11月印發實施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同時廢止,該管理辦法發布前已完成備案,并在備案有效期內建成并網的,按原政策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行業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另外對戶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環保安全要求的說明與承諾等,并宜提供項目所發電量交易方式和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項目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備案內容。變更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模、運營模式等主要事項也要符合相關規定,按程序辦理。
              
              以上為此次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最終將以正式發布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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