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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將光伏扶貧寫入條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12月2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山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將光伏扶貧寫入條例,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山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
              
              將光伏扶貧寫入條例,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將光伏扶貧寫入條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如下:
              
              山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扶貧對象
              
              第八條本條例所稱扶貧對象,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貧困戶、貧困村,國家、省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識別和退出認定機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識別、退出標準和程序,對扶貧對象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
              
              在扶貧對象識別確定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扶貧對象資格。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建檔立卡信息管理系統。
              
              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信息及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扶貧對象應當提高自我發展能力,主動參加扶貧開發活動,實現增收脫貧。
              
              第三章扶貧措施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在政策制定、項目布局、資金安排等方面對貧困地區優先扶持。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支持脫貧人口穩定增加收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持續發展,實現全面小康。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實施特色產業扶貧工程,支持貧困戶、貧困村發展特色農業、光伏、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等產業,建立健全帶動貧困戶、貧困村脫貧增收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資產收益扶貧,增加貧困戶、貧困村資產收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推動落實金融扶貧政策,設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通過貼息、風險補償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向貧困戶發放免抵押、免擔保的扶貧小額信貸。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生存發展條件惡劣地區的貧困戶有計劃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
              
              實施易地扶貧搬遷應當征求搬遷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點,同步推進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做好產業發展,促進人員就業,完善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
              
              完成整村搬遷后的搬遷戶應當騰退舊村宅基地,實施土地復墾,并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獎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特色和市場需求,對農村貧困勞動力開展免費培訓,支持轉移就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貧困地區林業專業合作社發展,支持貧困戶參與退耕還林、荒山綠化、森林管護、經濟林提質增效、特色林產業等生態扶貧工程,實現增收脫貧。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農村道路、農田水利、飲水安全、電力、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建檔立卡貧困學生教育扶貧資助制度;完善義務教育教師交流輪崗制度,鼓勵城鎮教師到貧困地區支教、任教;逐步提高貧困地區教師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農村貧困人口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落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療保障幫扶制度,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農村扶貧開發政策相銜接,建立農村低保、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養老保險等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貧困地區人才激勵政策和人才培養計劃,支持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從事扶貧開發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扶貧信息平臺,完善社會扶貧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扶貧開發,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
              
              第四章資金和項目
              
              第二十六條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包括:
              
             ?。ㄒ唬┴斦m椃鲐氋Y金;
              
             ?。ǘ┎块T、行業用于扶貧的資金;
              
             ?。ㄈ┙鹑谛刨J資金;
              
             ?。ㄋ模┥鐣栀涃Y金;
              
             ?。ㄎ澹┢渌糜谵r村扶貧開發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扶貧開發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財政資金,制定使用方案,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庫,實行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和項目公示制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條扶貧項目竣工驗收后,受益地區應當建立管護運營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確保扶貧項目發揮效益。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和物資;不得滯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貪污農村扶貧開發資金。
              
              第五章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財政、審計、扶貧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
              
              對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實施精準扶貧的資金,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進行審計監督。
              
              社會捐贈資金的接收使用單位、個人應當向捐贈者反饋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年度扶貧開發重大項目臺賬,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人,實行重點督辦,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和統計調查部門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統計、監測體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扶貧開發資金和物資:
              
             ?。ㄒ唬┎扇∨撟骷俚炔徽斒侄潍@取扶貧對象資格和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和物資的;
              
             ?。ǘ┴毨Т寤蛘哓毨粑窗凑找幎▽嵤┺r村扶貧開發項目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ㄊ褂棉r村扶貧開發資金、實施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
              
             ?。ǘ?、截留、侵占、挪用和貪污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
              
             ?。ㄈ┰谵r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搞虛假脫貧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條非法占用、擅自處置或者毀壞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及其它資產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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