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建設、運維管理,促進項目及時投產使用,長期穩定運行,盡早發揮光伏扶貧電站效益,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等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涉及光伏電站建設階段、并網管理和正常運行階段的調度管理以及相應基本技術要求。
第三條成立由旗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旗發改局、扶貧辦、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金融辦、供電分局、各蘇木鎮(管委會)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全旗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光伏扶貧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發改局,具體負責綜合協調和推進工作。
第二章建設階段管理
第四條光伏電站應進行建設情況統計,項目業主每月初按要求向旗發改局報送光伏電站建設情況月報。
(一)建設情況
1.項目批準依據、建設規模。
2.設計情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單位、設計階段、設計批準部門、重大設計變更等。
3.施工情況,包括施工單位、施工形象進度、大事記錄等。
4.設計概算、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總額及其構成。
(二)項目準備情況,包括組織結構、人員培訓、原材料、水電氣設備維修和安全技術準備狀況。
(三)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四)項目試運轉情況。
(五)電網接入、審計等專項驗收的結論性意見。
(六)投資效果分析。
第三章并網管理
第五條新建光伏電站應具有政府部門的核準文件和電網企業的接入系統批復文件。
第四章竣工驗收
第六條凡列入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計劃的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具備驗收條件都要組織驗收。
第七條竣工驗收依據。批準的備案、施工、設備采購等文件,現行光伏發電項目驗收規范及有關項目修改、調整、變更文件等。
第八條村級扶貧電站主體工程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滿足工程需要;電站采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調試運行合格,達到設計要求。
第九條村級扶貧電站按照設計的內容全部建成,能夠正常使用,符合設計、施工驗收規范及有關質量驗收標準。
第五章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條項目運營維護。光伏扶貧項目運行階段,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信息化管理系統上報運行信息,接受旗光伏扶貧監管部門監管。項目運行中出現問題,并可能影響扶貧效益時,旗光伏扶貧領導小組應負責主動幫助企業解決問題,或協調上級部門幫助企業共同分析制定解決方案,保障最終扶貧效益達標。
第十一條項目監督管理。旗發改局負責定期調度村級電站運行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并網運行中的具體問題;旗供電分局負責建設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監督村級電站運營情況,指導運維企業做好運維工作,確保扶貧電站長期穩定運轉;旗財政局負責及時撥付國家和自治區級政策補貼資金;扶貧辦與蘇木鎮、管委會共同指導貧困村做好村級電站管護、扶貧人員的篩選、扶貧收益的分配等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有抵觸的,按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