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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稍有不慎便血本無歸!光伏建站租地風險有多大?

            核心提示:近年來,通過土地租賃的形式進行光伏建站現象十分普遍,但租賃涉及面廣,尤其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農用地,法律風險大。為此,筆者選取了一個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關于土地租賃合同效力的典型案例進行解析。
               近年來,通過土地租賃的形式進行光伏建站現象十分普遍,但租賃涉及面廣,尤其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農用地,法律風險大。為此,筆者選取了一個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關于土地租賃合同效力的典型案例進行解析。
              稍有不慎便血本無歸!光伏建站租地風險有多大?
              案例分享
              
              2015年11月,陜西中凱光伏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凱公司”)與長武縣相公鎮柳泉村委會(以下簡稱“柳泉村委會”)簽署《土地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中凱公司租用柳泉村1400畝土地用于建設2×20MWp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租期27年,租金共計4914000元。中凱公司主張:雙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前,柳泉村委會專門召開了會議對中凱公司租用該土地一事進行了討論,一致同意《土地租賃合同》的內容,隨后,柳泉村委會又派人以《村民意見書》的形式,挨家逐戶進行征求意見,共征得157份《村民意見書》,該157份《村民意見書》充分證明雙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已經征得該村民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的同意。
              
              但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前原、被告未進行入戶調查,合同簽訂后柳泉村委會原村支部書記趙金虎組織對部分村民進行了入戶調查,村會計趙某證明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是原村支書趙金虎指示趙某編寫的。柳泉村委會從2015年至今未向長武縣相公鎮人民政府上報關于相關土地流轉的文件。
              
              雙方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和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
              
              裁判結果
              
              本案經陜西省長武縣人民法院一審,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中凱公司與村委會簽署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法院認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柳泉村委會與中凱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未事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報長武縣相公鎮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改變了土地的農業用途,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合同無效。因柳泉村委會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柳泉村委會對合同無效亦存在過錯,故對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柳泉村委會和中凱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駁回柳泉村委會要求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按權屬分可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對于租賃國家所有的土地建設光伏電站的,應由項目公司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取得土地使用權。對于租賃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光伏電站的,實踐中通常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委托村委會或村集體組織與光伏項目公司簽署相關租賃協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可見,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光伏項目開發是有嚴格限制的。不僅要符合國家關于允許租賃土地用于光伏建設的規定(具體見《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等),而且需要履行民主決議程序和經過鎮政府批準。否則,所簽署的租賃合同可能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判無效。
              
              同時,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而光伏電站實際運營期為25年,加上建設期間,整個項目實際使用土地期限超過20年。為確保租賃期滿后項目公司可以繼續合法使用土地,需要在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的幫助下對土地租賃合同做出特殊的安排。
              
              溫馨提醒:
              
              雖然光伏電站組件陣列區可根據該地塊土地用途,結合“農光互補”、“林光互補”或“漁光互補”模式,通過租賃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但對于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光伏投資者在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時,要特別注意防范有關法律風險,不僅要符合國家關于租賃土地用于光伏建設的規定,還需要履行村民的民主決議程序和經過鎮政府的批準。否則,所簽署的土地租賃合同可能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判無效,遭遇血本無歸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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