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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貿易戰:印度再推反傾銷、美歐貿易壁壘調整 最可能影響拉貨集中度

            核心提示: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DGAD)正式公告,將對中國大陸、臺灣、馬來西亞等地進口的太陽能電池展開反傾銷調查。同時,歐盟對中國大陸的光伏MIP架構提出新版本,美國也由ITC法院提出更嚴苛的雙反稅判定,使國際光伏貿易情勢陷入混亂。   
               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DGAD)正式公告,將對中國大陸、臺灣、馬來西亞等地進口的太陽能電池展開反傾銷調查。同時,歐盟對中國大陸的光伏MIP架構提出新版本,美國也由ITC法院提出更嚴苛的雙反稅判定,使國際光伏貿易情勢陷入混亂。
              
              國際間的貿易壁壘首重時間點,如美國201條款因初判結果將在9月底宣布,使第二、三季涌現拉貨潮。印度反傾銷尚無公布時間表,因此無從判斷;歐盟提出新的MIP框架,將逐季調整MIP價格,有可能在特定時間提高拉貨狀況。然而,在國際產能布局漸趨完備的現在,除印度反傾銷仍須關注外,EnergyTrend判斷歐美貿易壁壘的規范調整,對市場不會帶來立即性的影響。
              
              印度第三度發起反傾銷
              
              印度曾兩度發起反傾銷。第一次發起于2012年,對象包括美國、歐盟、中國大陸、馬來西亞、臺灣,但并未成案。第二次由印度業者在2014年發起,對象是中國和美國,后來在2015年由MNRE署長協調業者撤銷訴訟。
              
              第三次反傾銷發起于今年6月,對象是中國大陸、馬來西亞、臺灣進口的電池。此案由DGAD在7月21日宣布成案。根據DGAD的文件,本次傾銷調查期間長達15隔月(2015/4~2016/6)、損害調查期間則達36個月(2013/4~2016/3),技術包括晶硅與薄膜太陽能。
              
              EnergyTrend分析團隊判斷,印度發起反傾銷的主因在于本國制造要求(DomesticContentRequirement,DCR)無法落實。印度總理莫迪目標在2022年裝置100GW太陽能,并要求一定比例的本國制造;但中國的光伏產品市占率目前高達7成,且電池與組件的成本分別比印度產品低了25~35%和10~20%之多。這也是先前兩次反傾銷無法落實的主因。
              
              第三次反傾銷仍被視為防堵低價組件進入印度市場的舉動。而若DCR是印度發起雙反的主因,則印度本土產能與成本,將是這波反傾銷最后是否成案,以及制訂反傾銷稅的依據。
              
              在2014年的第二次反傾銷中,所提出的反傾銷稅依對象不同,介于每瓦0.11到0.81美元之間。
              
              美簡化雙反行政判斷
              
              美國ITC法院的法官ClaireKelly在2017年7月21日針對中美雙反在判定課稅與否時的行政程序提出修正;若美國商務部通過此一調整,未來雙反稅的課稅與否以及適用稅率,將以組件的封裝地點為判斷依據,而不再采用2014年提出的“三取二原則”。
              
              EnergyTrend研究,“三取二原則”(twooutofthreerule)規定,當硅片、電池片、組件三個區段中有兩個在臺灣或中國生產,就要課征雙反稅。而當電池與硅片均生產于第三地,即使組件封裝于臺灣或中國,亦不需雙反稅。
              
              ClaireKelly法官指出,現實上不易追溯鑄錠、硅片和部分封裝為組件的電池之產地,三取二原則在行政程序上有實施困難,也容易造成規避行為。因此,擬簡化手續,以組件最后封裝地來判斷適用稅率。此提案若通過后,將變為以下狀態:
              
            光伏貿易戰:印度再推反傾銷、美歐貿易壁壘調整 最可能影響拉貨集中度

             
              就結果來說,此提案確實可有效簡化課稅的行政流程。EnergyTrend分析師指出,供應鏈區段其實很難追溯,組成組件的電池片多重產地也會造成規避,“三取二”原則增加了行政復雜。
              
              同時,第三地產能主要是為了貿易壁壘而設,電池片的產能規劃通常略低于組件,對電池通常只有進口需求,從第三地出口電池到臺灣/中國封裝成組件再出貨美國的情形更是極為罕見。
              
              EnergyTrend判斷,基于第三地產能已完備,這次的改變最大的意義是簡化課稅的行政流程,對市場現狀影響不大。惟稅率較低的臺灣電池在美國對第三地組件需求偏高的時期(如當下由201條款所刺激的拉貨潮),相對于中國產能仍有較好的出貨機會。
              
              歐調整MIP框架
              
              歐盟對中國的光伏MIP將實施到2018年9月,歐盟執委會(EuropeanCommittee)近日提出了MIP的新框架方案,預計逐季調整MIP價格。
             
              歐盟境內兩大太陽能產業組織SolarPowerEurope與EUProSun分別對此表達看法
              
              兩個組織仍對于MIP的價值各執一詞,但對于MIP價格“脫節”則有共識。歐盟MIP的價格參考Bloomberg價格指標來制定,然而SolarPowerEurope與EUProSun均向EC提出訴愿,表示Bloomberg價格指標的參考實有疑慮;EU也在其聲明中認同MIP價格標準“有不確定性存在”。
              
              而若MIP如新框架有明確的調降時間表,確實會引發預期心理問題,但EnergyTrend判斷實際影響不大。MIP所要阻擋的中國業者大多已經退出MIP,部分更已在不受限制的第三地有完備產能。以當下時間點來看,美國的拉貨潮導致訂單排擠會是較大的問題。
              
              由于真正影響各國專案完成時間的會是各國的補貼政策,MIP新框架最可能造成的影響是:使開發商更傾向于精算進口中國產品的最佳時機,使拉貨潮更集中。但如前訴,在第三地產能已經完備的情形下,此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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