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如實報告碳排放數據,及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依法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2)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境內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減少。
3)前款所指項目的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進行核證。經核證屬實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登記。
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的核證和登記具體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對氣候變化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實現碳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我部組織起草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見附件),現公開征集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郵箱)。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30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 氣候戰略中心 蘇暢生態環境部 氣候司 王鐵法規司 張乃月
郵 箱:suchang@ncsc.org.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3月30日(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