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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利用小時數”相關問題的解釋

            核心提示:“合理利用小時數”相關問題的解釋
               等待了9個月,合理利用小時數終于出來了!
              
              2020年1月20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詳見:財政部新春大禮),(以下簡稱:4號文)明確提出:
              
              已按規定核準(備案)、全部機組完成并網,同時經審核納入補貼目錄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中央財政補貼額度。
              
              然而,該“合理利用小時數”是多少?政策一直未明確給出。
              
              10月20日,三部委又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以下簡稱:426號文)(詳見:重磅:補貼合理小時數出爐!光伏按1600、1300、1100小時),才算把準確的數據給出來,如下表所示。
              
              表:風電、光伏項目的補貼小時數(單位:小時)
              
              一、幾個焦點問題的解釋
              
              問題1、426號文會對哪些項目有影響?該文件是針對享受補貼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項目,因此,只要享受補貼的項目就都會受到影響,對于平價項目無影響。2021年之后,光伏行業將全面去補貼。因此,對于未來的項目無影響。
              
              戶用項目、光伏扶貧項目因為也有補貼,因此也要按該政策執行,也受影響。
              
              問題2、光伏Ⅰ類資源區,每年最多拿1600小時的補貼嗎?當然不是!426號文提出了32000小時、20年兩個上限,以先到為準。即,情形1:青海某項目由于資源好,每年發電小時數可以高達1800小時,該項目17.8年就可以達到發出32000小時的電量。因此,該項目享受補貼的年限不足20年。情形2:某項目由于資源差、限電等原因,每年發電小時數只有1400小時,該項目20年才能發出28000小時的電量。因此,該項目只能享受20年的補貼,雖然未達到32000小時,但20年之后的電量也無補貼。
              
              個人認為,由于可以通過技改等手段提高發電量,因此,第一種情形發生的可能性比較大,第二種情形發生的可能性幾乎沒有。Ⅱ、Ⅲ類資源區同理,不再贅述。
              
              問題3、同一個資源區,資源差異也會很大,一刀切采用相同的小時數合理嗎?確實,以Ⅲ類資源區項目為例,山東的年滿發小時數可能達到1300小時,廣東的可能只有1100小時。那采用相同的1100小時,是否對山東不公平?
              
              首先,光伏項目在山東、廣東的投資基本是相同的。收入越高的,項目收益就會越好。以某年的投資為基準,1100小時進行反算,認為0.85元/kWh時,是可以獲得8%的合理收益的。即使廣東的項目也能獲得8%的收益。在三類資源區電價核準的時候,并沒有因為山東的資源好,理論反算電價肯定比廣東高,就給予山東較低的電價。既然享受了同樣的電價,就該享受相同的補貼額度。
              
              其實,即使補貼小時數一刀切,山東的項目收益仍然會優于廣東。以最簡單的戶用項目為例進行說明。
              
              表1:新政前后兩地項目收益的對比
              
              從上表可以看出,政策出臺之前,山東項目年收益比廣東31元;政策出臺之后,山東項目年收益仍比廣東高15元。
              
              然而,最重要的是:表1的情形,基本上是發生在17年之后!
              
              按照問題2中的情形1 ,山東在Ⅲ類資源區,22000小時,即使每年發1300小時,也要17年之后,才能用完22000小時。而在此之前,山東的項目的年收益,一直是按照實際的1300小時數執行的!
              
              所有的人都知道,資本都是有時間價值的!17年之后的現金流,尤其是17年之后極小部分的現金流,對項目的收益影響是很少的。
              
              問題4、426號文會對雙面組件、跟蹤支架、高效組件有影響嗎?雙面組件、跟蹤支架能大幅提高發電量、很好的降低度電成本,是未來平價上網項目中會廣泛采用的技術方案。如問題1中所述,該政策對未來的平價上網項目無影響。因此,對于這些能提高發電量、降低度電成本的先進技術,是沒有影響的!
              
              對于存量項目,采用先進這些先進技術提高發電量的項目,確實會產生影響。但個人認為,影響應該不大。主要原因有二:
              
              1)426號文考慮了領跑者、競價項目這些高發電量、低電價的項目,并給予多10%補貼的特殊照顧!
              
              2)正如問題3中,山東、廣東的項目類似采用先進技術、實現高發電量的項目,好比山東的項目,屬于“優等生”;普通項目好比廣東項目,是“普通學生”。即使補貼小時數受到限制,“優等生”的收益,仍然會好于“普通學生”。最重要的是,“優等生”的收益可以提前兌現,受影響基本上是15年以后的事情了。
              
              二、合理利用小時數出臺的意義
              
              426號文出臺后,可實現全部可再生能源項目需要的補貼資金總額收口,有助于補貼缺口解決
              
              目前可再生能源補貼是存在缺口的,如何解決這個缺口?
              
              無論是從國家層面采用發綠債的方式,還是從企業層面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資金的回籠,都需要補貼資金的收口。
              
              1)國家層面
              
              總補貼資金不收口,是沒人敢發債的,那補貼缺口的問題就無法得到解決;項目的標桿電價明確了項目的度電補貼,4號文明確了享受補貼項目的小時數,426號文明確了每個項目享受補貼的總電量。
              
              全部補貼需求=總規模 × 小時數 × 度電補貼
              
              因此,合理小時數的下發,是補貼收口的基礎,也是發綠債、解決補貼缺口的基礎。
              
              2)企業層面
              
              對于民營企業,如果計劃將存量項目賣給如果項目享受補貼的小時數不確定,項目的預期收益就不確定,項目的價值就無法評估,項目就無法開展交易;
              
              因此,426號文出臺,是光伏項目交易的基礎。
              
              對于央國企,可以選擇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資金的回籠,緩解現金流緊張狀況。這也是國家鼓勵的方向(詳見:證監會: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可做ABS)。前不久,財政部給人大代表溫樞剛的回復中,特別提到了:
              
              我們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列入補貼發電項目清單的企業予以支持,合理安排信貸資金規模,創新融資方式,加快推動資產證券化進程。
              
              目前已經有多家央企發行了ABS。(詳見:綠色資產證券化:解決補貼拖欠新途徑!)
              
              而做ABS,就需要用未來補貼收益權做抵押,此次小時數明確,那未來的收益權就明確。因此,有助于央國企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解決資金問題。
              
              三、合理利用小時數保證補貼公平性
              
              保證補貼的公平性,杜絕騙補。
              
              眾所周知,目前補貼存在較大的缺口。那如何充分、有效的利用有限的補貼,保證所有投資企業公平的享受補貼?
              
              在之前的發放補貼檢查階段,發現兩個典型問題,導致補貼發放的不公平性。
              
              現象1:老項目技改,導致發電量猛增。
              
              隨著技術進步和設計理念的變化,比如“高容配比”設計,一些2012年、2013年并網的項目,較大比例進行了技改。在原有電站基礎上,大比例加裝新組件。
              
              這些加裝的新組件價格低,卻享受當年的高電價。這些老項目,度電補貼高,且都進入了補貼目錄。他們的發電量大幅增加,就會占用大量的補貼資金,對于新項目,是十分不公平的。
              
              現象2:個別項目發電小時數極高
              
              調研過程中,有的光伏項目發電小時數2000小時以上,甚至接近3000小時的情況。經調查,業主將低電價的二期項目電量接到高電價一期,導致一期的小時數特別的高,存在騙補貼的行為。
              
              這種騙補行為導致該項目占用的補貼特別多,對遵守規定的項目,是不公平的。
              
              如何避免上述兩種現象,保證補貼發放的公平性?我們無法去每個項目核查,合理利用小時數可以來保障所有項目公平的享受補貼。
              
              四、合理利用小時數≠消納保障小時數
              
              合理利用小時數,是針對項目享受補貼的權利進行的規定;
              
              消納保障小時數,是對電網的要求,也是為了保障項目的基本收益。
              
              兩者不是一回事,也不能混到一起。
              
              以光伏Ⅰ類資源區為例,合理利用小時數為32000小時,消納保障小時數為1500小時。假設某項目,每年發電為1800小時,20年為36000小時,則
              
              每年的1500小時以內,是可以享受標桿上網電價=脫硫煤電價+全部補貼;
              
              每年剩余的300小時,
              
              頭17.8年(32000小時以內),上網電價=市場化交易電價+全部補貼;
              
              17.8年以后(32000小時~36000小時),上網電價=市場化交易電價
              
              五、結語
              
              總的來說,426號文是對1月份下發的4號文的一個補充規定,都在預期之內。
              
              該政策的出臺,
              
              推動了補貼總需求收口,為發債做好鋪墊;
              
              明確的項目可享受的收益,是項目交易的前提,也是ABS的前提;
              
              保障所有項目享受補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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