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過去俗稱為“配額制”,旨在通過強制性消費綠色電力,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緩解多年來困擾我國電力發展的“三棄”難題。
“配額制”的核心內容是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如何設置?!锻ㄖ芬幎?,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要求承擔消納責任的各類市場主體的售電量(或用電量)均應達到所在省級行政區域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相對應的消納量。
簡而言之,電力用戶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大小,一是以省為單位,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用戶承擔同等責任;二是省級相關考核指標的設定,主要依據該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的現狀。在以“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現狀”為依據確定消納權重的規則下,可再生能源發展好、消納比率高的省份,承擔更大的消納責任。這種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公正,實際上是嚴重制約了“配額制”實施的功效。
多年來,我國“三北”區域棄風棄光嚴重,西南地區棄水嚴重,主要原因是這些區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遠高于其用電負荷,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增速遠大于其用電量增速,加之電力外送受阻,從而導致了年復一年的“三棄”現象發生。經過政府、行業及企業持續多年的共同努力,棄風棄光問題雖然持續得到了改善,但是“三棄”挑戰依然嚴峻。
導致“三棄”問題發生的最根本原因是電力與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由于資源稟賦和開發較充分,西南水電占比遙遙領先于其他區域。例如,截至2018年底,云南省水電裝機6649萬千瓦,占本省裝機容量的71.2%;水電發電量為2699億千瓦時,占本省發電量的83.2%。全省電力總裝機突破9300萬千瓦,但是全年最大用電負荷不到5000萬千瓦。與之相對應的是,經濟發達的山東、江蘇、浙江等省,2018年底火電裝機分別為10367、9749、6209萬千瓦,火電發電量占本省發電量分別為92.5%、88.7%和74.1%。按照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考核權重表,四川、云南、青海、甘肅、山東、江蘇、浙江等省2019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權分別為80%、80%、69.5%、44%、10%、13.5%、17.5%,東西部省份承擔可再生能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相差懸殊。對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山東、江蘇、浙江等省電力用戶而言,由于火電裝機占比高而大幅降低了其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這樣,經濟發達地區承擔更輕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責任,必將抑制可再生能源電力或綠證跨省跨區交易的需求。
深化能源生產革命和消費革命,加快推進能源電力綠色低碳轉型,在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和20%左右,這既是我國面向世界的莊嚴承諾,也是我國必須承擔的國際責任。以此目標,分解任務,可以倒推出我國在2020年、2030年應履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數。
溫和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指標數,不但不能積極引導綠色電力消費,反而會“鞭打快牛”,挫傷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消費先進地區的積極性。因此,在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適當提高電力負荷中心且經濟發達省份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使其承擔起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責任。東部經濟發達省份更多地消納西部可再生能源電力,先富帶動后富,走向共同富裕。同時,西部充分發揮清潔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幫助東部發達地區打贏藍天保衛戰,最終實現“東西共同發展”、“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