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光伏項目用地政策 光伏產業網訊 發布日期:2018-07-07 核心提示: 日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扶貧辦、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公開發布了《關于保障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日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扶貧辦、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公開發布了《關于保障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普通地面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方陣設施使用未利用地、工礦廢棄地和難以復耕的災毀土地,可以按照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雙方簽訂使用土地補償協議,由項目單位將項目建設方案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光伏方陣和場內道路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光伏復合發電項目光伏方陣設施布設在農用地上的,在對土地不形成實際壓占、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