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明確光伏發電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光伏產業網訊
發布日期:2018-01-19
核心提示:
近日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明確光伏發電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適用問題的通知》詳細規定了對該地區光伏電站征稅問題。使當地光伏電站投資企業迎來重大利好。
近日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明確光伏發電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適用問題的通知》詳細規定了對該地區光伏電站征稅問題。使當地光伏電站投資企業迎來重大利好。
通知原文如下:

各盟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研究建立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適應的財稅制度,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和改革,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鼓勵光伏發電行業發展,促進我區清潔能源輸出基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并結合光伏發電企業占地實際情況,現將我區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光伏發電企業不同類型占地如何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光伏發電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下同)內歷史遺址、過境高壓傳輸線、泄洪渠、水壩等無法實際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光伏發電企業用地,如果土地性質屬于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實際用于種養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復、荒漠化治理、鹽堿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條例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對光伏發電企業的光伏板陣列基座、升壓站、變電站、廠區道路等生產用地,以及辦公用地、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對光伏發電企業已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的土地,按相關規定據實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