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136號文征求意見:存量納入機制154億度、電價0.3078元/度;增量不高于80%、期限12年
光伏產業網訊
發布日期:2025-07-16
核心提示:
7月14日,甘肅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甘肅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7月14日,甘肅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甘肅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文件規定了存量項目和增量項目的電量規模、機制電價和執行期限以及競價實施細則。(文末附全文)
存量項目(2025年6月1日以前投產)
(1)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為154億千瓦時。
(2)機制電價為0.3078元/千瓦時。
(3)執行期限按照2025年5月底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年份與投產滿20年對應年份兩者較早者確定;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無法確定的,按照投產滿20年確定。執行期限到期后,新能源項目對應的機制電量規模自動從全省機制電量規模減除。
(4)扶貧類、特許經營權類、分布式光伏、平價示范、光熱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全額納入機制電量范圍;分散式風電及國家能源局以國能新能〔2014〕541號)批復的風電項目、保障性平價項目(指省內2021年12月31日前核準的不享有財政補貼的新能源并網項目)按照風電年發電利用小時數1800小時、光伏年發電利用小時數1160小時納入機制電量范圍;剩余機制電量規模由其余存量新能源項目按裝機容量等比例分配。
(5)享有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內的補貼標準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增量項目(2025年6月1日起投產)
(1)電量規模。通知實施后第一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占增量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的比例,與現有新能源非市場化比例適當銜接,避免過度波動。單個項目申請納入機制的電量,應不高于其全部上網電量的80%。
(2)機制電價。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均可參與競價。分布式光伏項目可自行參與也可聚合參與競價,聚合商原則上應參考售電公司資質。新能源企業在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價格上、下限內申報電量和電價進行競價,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存在兩個以上項目按機制電價入選,則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分配;申報電量未達到機制電量總規模時,按照申報電量分配。
(3)執行期限。確定為12年。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起始時間按入選項目公示競價周期首月確定。入選時未投產項目起始時間按項目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若入選項目未按期投產,實際投產前覆蓋機制電量自動失效,執行期限不順延。如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晚于6個月及以上,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該項目投資企業所有新能源項目未來3年競價資格。
(4)原則上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次年競價。
原文見下:
關于公開征求《甘肅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要求,結合甘肅實際,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了《甘肅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8日。請將相關意見建議反饋至電子郵箱:gsfgwjgc8159552@163.com。聯系電話:0931-8929314。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甘肅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甘肅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甘肅省打造全國重要的新能源及新能源裝備制造基地行動方案》(甘政辦發〔2025〕11號)等精神,促進新能源及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全面推動新能源上網電量進入市場交易
(一)省內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光熱發電等所有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二)新能源項目可依規報量報價參與交易,也可接受市場形成的價格。其中,單個分布式光伏項目可作為獨立市場主體進入市場,也可聚合后進入市場;未直接或未聚合參與市場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暫默認為接受現貨市場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全部新能源項目加權平均價格進入市場交易。
(三)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的新能源電量、上網電價和交易機制按照國家跨省跨區送電相關政策執行。
二、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制度機制
(一)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
新能源項目進入電力市場交易后,在市場外建立差價結算機制,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電價水平(以下簡稱機制電價)、電量規模、執行期限等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省工信廳明確。對納入機制的電量,市場交易均價低于或高于機制電價的差價,由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按規定開展差價結算。
(二)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規模、機制電價和執行期限
1.2025年6月1日以前投產的新能源存量項目
(1)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為154億千瓦時。
(2)機制電價為0.3078元/千瓦時。
(3)執行期限按照2025年5月底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年份與投產滿20年對應年份兩者較早者確定;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無法確定的,按照投產滿20年確定。執行期限到期后,新能源項目對應的機制電量規模自動從全省機制電量規模減除。
(4)新能源項目以批準(備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網時間作為投產時間。其中: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散式風電、光熱發電項目以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日期作為投產時間;分布式光伏項目以電網企業營銷系統的并網日期作為投產時間。
(5)扶貧類、特許經營權類、分布式光伏、平價示范、光熱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全額納入機制電量范圍;分散式風電及國家能源局以國能新能〔2014〕541號)批復的風電項目、保障性平價項目(指省內2021年12月31日前核準的不享有財政補貼的新能源并網項目)按照風電年發電利用小時數1800小時、光伏年發電利用小時數1160小時納入機制電量范圍;剩余機制電量規模由其余存量新能源項目按裝機容量等比例分配。
(6)省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符合條件的存量機制電量項目清單。
(7)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按照項目清單,每年于9月底前預測下年度各類項目電量規模,將單個項目可申報的電量規模上限形成清單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審定后,在新能源云、網上國網平臺進行公示。單個新能源項目在確定的規模范圍內每年自主申報納入機制的電量,但不得高于上一年(不含全額納入機制電量的項目)。不參與首次申報的存量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項目),視為放棄機制電量,并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
(8)鼓勵新能源項目通過設備更新改造升級等方式提升競爭力,主動參與市場競爭。
(9)享有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內的補貼標準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2.2025年6月1日起投產的新能源增量項目
(1)電量規模。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適當減少;未完成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適當增加。通知實施后第一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占增量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的比例,與現有新能源非市場化比例適當銜接,避免過度波動。單個項目申請納入機制的電量,應不高于其全部上網電量的80%。
(2)機制電價。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均可參與競價。分布式光伏項目可自行參與也可聚合參與競價,聚合商原則上應參考售電公司資質。新能源企業在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價格上、下限內申報電量和電價進行競價,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存在兩個以上項目按機制電價入選,則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分配;申報電量未達到機制電量總規模時,按照申報電量分配。
(3)執行期限。確定為12年。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起始時間按入選項目公示競價周期首月確定。入選時未投產項目起始時間按項目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若入選項目未按期投產,實際投產前覆蓋機制電量自動失效,執行期限不順延。如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晚于6個月及以上,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該項目投資企業所有新能源項目未來3年競價資格。
(4)原則上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次年競價。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省工信廳于每年9月底前發布機制電量規模、機制電價上下限等規定要求。2025年度競價工作分兩個批次組織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網的新能源項目。
(三)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結算方式
1.對納入機制的電量,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每月按機制電價開展差價結算,將新能源市場交易均價與機制電價的差額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初期不再開展其他形式的差價結算。
2.差價結算費用=機制電量*(機制電價-新能源市場交易均價)。新能源市場交易均價暫按現貨市場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全部新能源項目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由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在甘肅電力交易平臺按月發布。差價結算費用納入系統運行費,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3.單個項目每年納入機制的電量需按天數平均分解至月度。實際上網電量低于當月分解電量的,按實際上網電量結算,低于的部分,可滾動至下月,但不再跨年滾動。若當年已結算機制電價的電量累計達到年度機制電量規模,則超過部分不再執行機制電價;若年底仍未達到年度機制電量規模,則當年缺額部分電量不再執行機制電價。
(四)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退出規則
已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項目,執行期限內可自愿申請退出。新能源項目執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內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已退出機制范圍的,機制電量規模不再遞補。
三、加快完善與新型電力系統相適應的電力市場體系
(一)甘肅能源監管辦牽頭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促進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有效銜接。中長期交易由交易雙方結合實際需求合理確定中長期合同量價。適度放寬發電側中長期簽約比例要求,用戶側中長期簽約比例相應調整。新能源中長期簽約比例不設下限。
(二)省工信廳牽頭完善電力現貨市場規則,進一步優化現貨市場交易,修訂現貨市場結算規則,建立市場力監管機制,規范現貨市場交易行為。新能源項目應全量參與日前可靠性機組組合和實時市場。日前市場出清后,由調度機構根據調度預測的負荷需求、新能源出力信息,經營主體申報信息以及聯絡線計劃等進行日前可靠性機組組合,結果用于機組日前開停機與出力計劃。
(三)甘肅能源監管辦牽頭完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合理設置并持續豐富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品種,適時建立開展爬坡、備用輔助服務交易,加強與電能量市場有效銜接。
(四)省能源局牽頭建立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規范零售市場運行;加快建立省級專用綠證賬戶管理辦法,統籌加強綠證管理。
(五)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完善省內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零售市場等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理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穩妥有序推動電能量價格、容量價格和輔助服務價格由市場形成。研究建立發電側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現階段,采用固定容量電價補償方式,對煤電、電網側新型儲能提供的系統容量按貢獻予以補償,后期,結合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建立容量市場,凡是能提供容量的各類電源及需求側資源都可通過參與容量市場獲得容量電費。建立煤電機組運行成本補償機制,制定煤電機組發電成本核定辦法,對煤電機組的啟動成本、必開機組成本、機組空載成本、上抬補償等予以補償。同步調整現貨市場申報價格和出清價格限價區間。堅持“誰服務、誰受益,誰獲利、誰承擔”原則,合理確定調頻、備用等服務價格上限,有序規范輔助服務費用傳導。
(六)2025年底前,各類市場交易機制和價格機制優化完善,與新能源特性相適應的電力市場機制建立健全,推動新能源公平進入市場交易,形成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高效協同運行的電力市場體系。
四、持續強化支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協同聯動機制
(一)強化各部門間工作協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廳及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等相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周密組織落實,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凝聚改革共識,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解決政策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省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電力市場運行和秩序的監督檢查,保障新能源公平參與交易,促進市場平穩運行。授權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制定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協議通用范本,并組織開展競價。實施細則包括發布競價公告、審查并確認競價主體資質、組織競價、公示和公布競價結果等。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要做好差價協議簽訂和差價結算等相關工作,在系統運行費用增加“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費用”科目,對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執行結果單獨歸集。新能源項目要主動配合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做好差價協議簽訂工作,未按要求及時簽訂差價協議的視為放棄機制電量。
(二)強化價格政策與新能源發展規劃目標、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發展、中東部產業轉移、電網建設等協同配合、目標互補,提升新能源消納水平。
(三)強化改革與代理購電機制協同,優化居民農業等保障性電量代理購電方式,當優發電量匹配保障性電量后仍有不足或剩余時,通過市場化方式交易差額電量。
(四)強化改革與綠電綠證交易政策協同,省內綠電開展雙邊協商、掛牌交易,申報和成交價格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和綠證價格,不單獨組織集中競價、滾動撮合交易;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綠電交易電量的綠證收益,采用當月綠電合同電量、發電企業機制外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電量,以對應綠證價格結算。對應綠證全部劃轉至省級專用綠證賬戶,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共持。
(五)強化改革與市場協同,新能源參與市場后因報價等因素未上網電量,不納入新能源利用率統計與考核。
(六)強化改革與優化營商環境協同,堅決糾正不當干預電力市場行為,不得向新能源企業分攤不合理費用,不得將配置儲能作為新建新能源項目核準、并網、上網等的前置條件。
(七)強化改革跟蹤問效評估。各相關部門要密切跟蹤市場價格波動、新能源發電成本和收益變化、終端用戶電價水平等,認真評估改革對行業發展和企業經營等方面的影響,及時總結改革成效,優化政策實施,持續增強市場價格信號對新能源發展的引導作用。按照國家改革部署適時對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進行評估優化,條件成熟時擇機退出。
本實施方案中增量項目自2025年6月1日起執行,存量項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政策執行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報告?,F行政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
附件:
甘肅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
競價實施細則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能源局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甘肅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
競價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好《甘肅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甘發改價格〔2025〕*號)要求,做好增量新能源項目競價工作,確保競爭公平、審核公正、結果公開,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競價模式
(一)競價組織方與競價平臺
組織方: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
競價平臺: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依托新能源云、網上國網等服務平臺競價業務功能模塊(以下簡稱“競價平臺”)開展競價工作。通過新能源云(集中式新能源項目)、網上國網(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開展項目申報、資料提交工作,在競價平臺開展資質審查、競價出清、結果公示等工作。
(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包括省內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光熱發電項目。
(三)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
新能源項目以批準(備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網時間作為投產時間,全容量并網認定時間: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散式風電、光熱發電項目以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為準,單個項目分多次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以最晚許可證上明確的并網時間為準;分布式光伏項目以電網企業營銷系統確定的并網時間為準。電力業務許可證或電網企業營銷系統并網容量小于核準(備案)容量,視作項目未全容量并網,需完成全部核準(備案)容量投產或進行核準(備案)容量變更后才可認定全容量并網。
(四)競價組織時間及周期
原則上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下一年度競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省工信廳每年9月底前明確競價周期內競價電量規模、競價項目范圍、申報價格上下限、監督管理要求等相關事項。首次競價周期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后續年份,競價周期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競價主體與資質
1.競價主體條件
競價主體為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人單位授權的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自然人用戶分布式光伏競價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分布式電源聚合商。
2.競價主體范圍
(1)2025年6月1日(含)至競價公告發布時,已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納入過機制的新能源項目,執行到期或在執行期內申請退出的,均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不得參與競價。
(2)競價公告發布時未投產,但經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評估,競價周期內可以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
(3)分布式電源聚合商。分布式電源聚合商代理參與競價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應滿足以上(1)(2)項條件。
3.競價主體資質要求
(1)已投產項目
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散式風電、光熱發電項目需提供已納入省級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門年度實施(開發建設)方案或項目規劃的文件,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營業執照,項目并網驗收意見、項目并網調度協議、項目電力業務許可證等材料。
分布式光伏項目需提供:項目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分布式項目戶號、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等材料。
(2)未投產項目
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散式風電、光熱發電項目需提供: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的文件,營業執照,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等材料。
分布式光伏項目需提供:項目備案文件、分布式項目戶號、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等材料。
(3)分布式電源聚合商
分布式電源聚合商應為在甘肅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冊的售電公司或虛擬電廠,需提供:營業執照、被代理項目委托聚合商參與競價的代理協議,所代理分布式項目按照本實施細則“分布式光伏項目”相關要求的資料。在同一競價場次,任一分布式光伏項目僅可選擇一家聚合商作為其競價代理機構。
(六)機制電量
1.機制電量規模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省工信廳每年9月底前明確增量項目機制電量規模。
2.單個項目申報機制電量規模上限
為避免單個項目全電量入圍機制電量后非理性報價干擾市場,單個項目申報電量規模不高于其年度預計全部上網電量的80%。單個項目上網電量規模根據裝機容量乘以同類型電源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并扣除廠用電、自發自用電量后確定。
項目申報機制電量規模上限=項目裝機容量×上一年度同類型電源(風電/光伏)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1-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比例下限)×(1-平均廠用電率)×80%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按照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未做出規定時該數值取零;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平均廠用電率取零。
分布式電源聚合商應為代理的每個項目分別申報機制電量,每個項目申報電量規模不高于其年度預計全部上網電量的80%。
3.機制電量分解方式
單個項目每年納入機制的電量,入選時未投產項目從申報投產時間至當年12月31日按天數平均分解至月度。入選時已投產項目需從競價周期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按天數平均分解至月度。
(七)競價方式與競價上下限
1.競價方式
在競價周期內,各類型新能源項目同權參與競價。新能源項目在當期競價通知的價格上、下限及機制電量申報限額內申報電價和電量進行競價,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且滿足競價上下限要求。存在多個項目按照機制電價入選,則根據申報電量比例分配剩余競價電量。申報電量未達到機制電量總規模時,按照申報電量分配(對應折算的機制電量四舍五入后取整數)。
2.申報價格要求
申報價格單位為“元/千瓦時”,保留小數點后面4位,含增值稅。
3.競價上下限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省工信廳每年9月底前明確增量項目競價上下限。
(八)執行期限
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執行期限按照12年確定(年度特指自然年)。首次競價,競價周期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項目,入選時已投產的,從投產時間開始追溯執行機制電量、計算執行期限。
二、競價程序
(一)競價準備階段
甘肅省發展改革委授權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通過新能源云、網上國網等平臺發布年度競價公告。公告主要內容包括年度機制電量規模、競價主體資質要求、申報價格上下限、機制電量分解方式、執行期限、競價程序安排、競價平臺(網址)、競價組織程序、咨詢方式等相關事項。
(二)資質審核階段
1.提交競價材料
擬參與競價的新能源項目或分布式電源聚合商應根據競價組織公告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基本信息填寫、資質材料提報。聚合商代理的分布式光伏基本信息及競價資質材料由聚合商負責提報。
2.審核競價資質
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依托競價平臺,在資料提交截止日后5個工作日內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資質材料等審核未通過的,統一回退并說明原因,參與競價的新能源項目或分布式光伏聚合商應在3個工作日內修改并重新提交,逾期未重新提交或提交仍未通過審核的,取消競價資格。
3.公示審核結果
項目申報資料審核結束后,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三)競價實施階段
1.主體競價申報
公示期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競價主體在競價平臺完成機制電量、電價申報。分布式電源聚合商應為代理的每個項目分別申報機制電量、電價。電量、電價信息在提交期限截止后自動封存,不再更改。
2.申報價格出清
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按照競價出清機制對各項目主體申報電量、電價開展出清工作。
3.公示競價結果
競價出清結束后,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對出清的項目名稱、項目類型、機制電量、機制電價等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競價申報主體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須在公示期內向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提出復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議仍未達成一致的,可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訴,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置。公示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競價結果。
4.公布競價結果
公示期結束且各方無異議后,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在競價平臺發布競價結果。
5.機制電量月度分解
競價結果公布后3個工作日內,由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按照本實施細則確定的機制電量分解方式,完成競價項目機制電量分解。
6.簽訂差價協議
競價結果公布1個月內,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應與入選的新能源項目簽訂差價結算協議。
7.未入選項目權利
當次競價未入選項目可繼續參與后續競價,獲得機制電量前可正常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當次競價入選公布的項目不可再次參與后續競價活動。納入過機制的新能源項目增容擴建,經省能源局審核認定后,增容部分可作為新增項目申報參加后續競價。
三、保障措施
(一)考核機制
參與競價的新能源項目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提報競價資料,存在競價資料提供不全、超時、造假或審核資料不符合要求未按期補充提報等情況,取消當年競價資格。
參與競價的新能源項目應自覺維護競價秩序,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合規參與新能源機制電量競價工作,不得濫用支配地位操縱競價價格,不得實行串通報價、哄抬價格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存在以上行為的,經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甘肅能源監管辦認定后,依法依規處理。該項目投資企業所有新能源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
參與競價并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項目應嚴格按照申報時間投產,如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晚于6個月及以上,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該項目投資企業所有新能源項目未來3年競價資格。因重大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變化導致的延期,提供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經省能源局審批后,可免于取消后續競價資格。
(二)保密與信息安全
競價組織方及參與方要嚴守保密規定,充分發揮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相關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對違反競價規則、串通報價等違規行為依規開展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