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機制電價規則征求意見:機制電量保障比例不高于90%
光伏產業網訊
發布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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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機制電價規則征求意見:機制電量保障比例不高于90%
5月12日,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發布《廣東新能源增量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規則(征求意見稿)》及《廣東省新能源發電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規則(征求意見稿)》。
根據文件,2025年中期將組織首次競價交易,范圍為2025年6月1日后投產、核準、備案的新能源項目,參與首次競價的項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產。
機制電量申報比例上限與存量項目機制電量比例銜接,且不高于90%;對于競價周期內已成交的中長期交易電量、綠電電量,相應調減競價申報比例上限。機制電價申報上下限按照《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本次競價交易的所有入選項目機制電價按入選項目的最高報價確定,機制電量比例為申報的機制電量比例。
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的執行期限為海上風電項目14年、其他新能源項目12年,到期后不再執行機制電價。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執行起始時間按照競價時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已投產項目按照入選時間確定。
存量項目的機制電價和機制電量比例按照《廣東省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執行。
投產時未滿足“四可”(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要求的光伏、風電項目,在滿足“四可”要求前機制電量自動失效、不予結算,機制電價執行起始日期不變。
根據文件,2025年中期將組織首次競價交易,范圍為2025年6月1日后投產、核準、備案的新能源項目,參與首次競價的項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產。
機制電量申報比例上限與存量項目機制電量比例銜接,且不高于90%;對于競價周期內已成交的中長期交易電量、綠電電量,相應調減競價申報比例上限。機制電價申報上下限按照《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本次競價交易的所有入選項目機制電價按入選項目的最高報價確定,機制電量比例為申報的機制電量比例。
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的執行期限為海上風電項目14年、其他新能源項目12年,到期后不再執行機制電價。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執行起始時間按照競價時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已投產項目按照入選時間確定。
存量項目的機制電價和機制電量比例按照《廣東省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執行。
投產時未滿足“四可”(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要求的光伏、風電項目,在滿足“四可”要求前機制電量自動失效、不予結算,機制電價執行起始日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