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光伏、風電都必須配套產業或有補償,并補充碳指標交易協議,否則收回!
光伏產業網訊
發布日期: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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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光伏、風電都必須配套產業或有補償,并補充碳指標交易協議,否則收回!
近日,光伏產業網了解到,商丘市發改委下發關于風電光伏項目建設通知,通知要求:
1、已建成和在建的風電光伏項目,須簽訂協議,明確項目所含碳指標權限歸商丘市所有。其使用、交易須經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歸項目所在地。
2、已簽訂開發協議目前尚未實施的風電光伏項目,根據原通知要求繼續暫停實施。須補充碳指標交易協議和同步實施配套產業,如達不到規定要求,項目建設指標收回。
3、未簽訂開發協議的風電光伏項目,各縣(市)區不得單獨再簽訂新的開發協議。市里按照資源換產業的原則,進行資源統一調配,項目統籌布局。項目落地的碳指標權限歸商丘市所有,收益歸項目所在地;稅收、產值及補償歸項目所在地政府。
4、以后的新能源項目必須配套產業或有補償。所有新能源項目的稅收、產值等補償收益歸項目所在地所有。

1、已建成和在建的風電光伏項目,須簽訂協議,明確項目所含碳指標權限歸商丘市所有。其使用、交易須經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歸項目所在地。
2、已簽訂開發協議目前尚未實施的風電光伏項目,根據原通知要求繼續暫停實施。須補充碳指標交易協議和同步實施配套產業,如達不到規定要求,項目建設指標收回。
3、未簽訂開發協議的風電光伏項目,各縣(市)區不得單獨再簽訂新的開發協議。市里按照資源換產業的原則,進行資源統一調配,項目統籌布局。項目落地的碳指標權限歸商丘市所有,收益歸項目所在地;稅收、產值及補償歸項目所在地政府。
4、以后的新能源項目必須配套產業或有補償。所有新能源項目的稅收、產值等補償收益歸項目所在地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