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風電、光伏項目開發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寧夏發文不能將采購本地設備作為捆綁條件
光伏產業網訊
發布日期: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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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風電、光伏項目開發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寧夏發文不能將采購本地設備作為捆綁條件
近日,光伏產業網了解到,10月19日,寧夏自治區發改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優化新能源項目投資建設營商環境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區不能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的名義變相向項目單位收費,不能要求項目單位直接出讓股份或收益用于應有政府承擔的各項事務,不能將采購本地設備作為捆綁條件。各地區要積極主動作為,加大與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生態環境和電網等部門單位的協調力度,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優化新能源項目投資建設營商環境的通知
寧發改能源(發展)〔2021〕724號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文化和旅游廳、應急管理廳、林業和草原局,各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發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各相關新能源企業: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1〕445號)和國務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為做好我區新能源項目健康有序發展,打造良好投資營商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要進一步優化新能源投資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二、各地區不能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的名義變相向項目單位收費,不能要求項目單位直接出讓股份或收益用于應有政府承擔的各項事務,不能將采購本地設備作為捆綁條件。
三、各地區要積極主動作為,加大與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生態環境和電網等部門單位的協調力度,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四、自治區相關部門積極協調,靠前服務,幫助企業完善用地、環評、水保、文物調查、安評、林評等項目手續,推進項目合法合規建設。
五、電網企業要高度重視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設,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并網消納壓力。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
六、請自治區各部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各級發改部門及相關新能源企業將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及時向我委反饋,我委將積極做好項目協調服務工作。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優化新能源項目投資建設營商環境的通知
寧發改能源(發展)〔2021〕724號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文化和旅游廳、應急管理廳、林業和草原局,各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發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各相關新能源企業: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1〕445號)和國務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為做好我區新能源項目健康有序發展,打造良好投資營商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要進一步優化新能源投資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二、各地區不能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的名義變相向項目單位收費,不能要求項目單位直接出讓股份或收益用于應有政府承擔的各項事務,不能將采購本地設備作為捆綁條件。
三、各地區要積極主動作為,加大與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生態環境和電網等部門單位的協調力度,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四、自治區相關部門積極協調,靠前服務,幫助企業完善用地、環評、水保、文物調查、安評、林評等項目手續,推進項目合法合規建設。
五、電網企業要高度重視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設,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并網消納壓力。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
六、請自治區各部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各級發改部門及相關新能源企業將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及時向我委反饋,我委將積極做好項目協調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