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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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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起試行!內蒙古最新分時電價→

            核心提示:2023年12月28日,內蒙古發改委下發《關于完善蒙東 電網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試行)》、《關于完善蒙西 電網工商業分時電價
            2023年12月28日,內蒙古發改委下發《關于完善蒙東 電網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試行)》、《關于完善蒙西 電網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試行)》,自2024年2月1日起,對內蒙古的分時電價政策進行調整(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具體如下:


            (一)峰谷時段


            (1)大風季(1-5月、9-12月)


            峰時段6小時:06:00-08:00、18:00-22:00,平時段9小時:04: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時段9小時:00:00-04:00、11:00-16:00。


            (2)小風季(6-8月)


            峰時段6小時:06:00-08:00、18:00-22:00,平時段13小時:0: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時段5小時:11:00-16:00。


            (二)峰谷比價


            蒙西電網大風季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2%;小風季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54%,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6%。


            蒙東電網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2%。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關于完善蒙東電網工商業分時電價

            政策的通知(試行)

            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為適應我區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現就完善蒙東電網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100千伏安以下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

            二、峰谷時段

            峰時段8小時:06:00-09:00、17:00-22:00,平時段8小時:05:00-06:00、09:00-11:00、14:00-17:00、22:00-24:00,谷時段8小時:11:00-14:00、00:00-05:00。

            三、峰谷比價

            峰平谷交易價格比為1.68:1:0.48,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2%。

            四、尖峰、深谷電價

            每年6-8月實施尖峰、深谷電價,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尖峰電價在峰段價格基礎上上浮20%;深谷時段為每日12:00-14:00,深谷電價在谷段價格基礎上下浮20%。

            五、清潔供暖用電

            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及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電力用戶清潔供暖用電,交易價格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峰段、平段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谷段輸配電價按平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到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七、執行方式

            電力市場交易主體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對應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交易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執行。

            電力現貨市場結算(含試結算)電量,其交易價格不受本通知分時電價時段及浮動比例限制,按照蒙東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有關規則執行,由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為分時電價機制動態調整提供參考。

            八、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為供電單位對各電力用戶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屬月份,峰平谷時段為所屬月份的抄見電量。

            (二)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谷時段用電負荷,通過改變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三)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執行分時電價。

            (四)電網公司應為工商業用戶提供分時完整性計算服務,對采集電量曲線數據缺失的異常情況,應通過擬合方式補充完整后執行。

            (五)清潔供暖、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分表計量、單獨計價。清潔供暖分時電價執行時間為每年度的供熱期,請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地實際供熱情況,對供熱期予以明確,本通知涉及的政策調整從下一供暖期開始執行。

            (六)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

            (七)各盟市發展改革委和供電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試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價格收費管理處)。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關于完善蒙西電網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

            的通知(試行)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適應我區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現就完善蒙西電網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100千伏安以下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

            二、分季、峰谷時段

            (一)大風季(1-5月、9-12月)

            峰時段6小時:06:00-08:00、18:00-22:00,平時段9小時:04: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時段9小時:00:00-04:00、11:00-16:00。

            (二)小風季(6-8月)

            峰時段6小時:06:00-08:00、18:00-22:00,平時段13小時:0: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時段5小時:11:00-16:00。

            三、峰谷比價

            (一)大風季峰平谷交易價格比為1.68:1:0.48,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2%。

            (二)小風季峰平谷交易價格比為1.54:1:0.44,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54%,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6%。

            四、尖峰、深谷電價

            每年6-8月實施尖峰、深谷電價,尖峰時段為每日19:00-21:00,尖峰電價在峰段價格基礎上上浮20%;深谷時段為每日13:00-15:00,深谷電價在谷段價格基礎上下浮20%。

            五、清潔供暖用電

            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及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電力用戶清潔供暖用電,交易價格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峰段、平段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谷段輸配電價按平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到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七、執行方式

            電力市場交易主體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對應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交易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執行。

            電力現貨市場結算(含試結算)電量,其交易價格不受本通知分時電價時段及浮動比例限制,按照蒙西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有關規則執行,由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為分時電價機制動態調整提供參考。

            八、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為供電單位對各電力用戶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屬月份,峰平谷時段為所屬月份的抄見電量。

            (二)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谷時段用電負荷,通過改變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三)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執行分時電價。

            (四)電網公司應為工商業用戶提供分時完整性計算服務,對采集電量曲線數據缺失的異常情況,應通過擬合方式補充完整后執行。

            (五)清潔供暖、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分表計量、單獨計價。清潔供暖分時電價執行時間為每年度的供熱期,請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地實際供熱情況,對供熱期予以明確,本通知涉及的政策調整從下一供暖期開始執行。

            (六)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

            (七)各盟市發展改革委和供電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試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價格收費管理處)。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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